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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住所无法满足经营业务条件的可设一处固定营业场所

为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部署,10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在京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现有工商登记住所无法满足经营业务条件的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一处在京的固定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并明确相应监管要求。

《通知》第一明确了适用对象。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另设一处营业场所;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适用。

第二明确基本前提。在登记住所仅能作为登记注册使用、不具备正常经营业务条件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另设一处营业场所;另设的营业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固定场所,配备相关软硬件设施,满足保险业务开展的需要。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另设营业场所为名擅自设立多处经营机构。

第三明确程序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另设营业场所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设立意向及理由,并在营业场所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保险中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明确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印有营业场所地址的保险中介许可证或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等证明文件,做好信息公示,并通过客户告知书等方式完善客户告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立不符合监管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查处,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推动保险中介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记者 陈婷婷 实记者 胡永新)

关键词: 保险中介机构 工商登记 营业务条件 固定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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